(2015)新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吕玉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629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云龙,男。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5)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云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海涛、江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吕云龙先后到本市新市区鲤鱼山路、河南路等地,撬开窗户盗窃他人住宅、超市及小区内的电动车。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61550元,白金项链、耳环、移动电话、电脑、电视机、电动车、及烟酒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人民币105059.6。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云龙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吕云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过。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鲤鱼山路“御园世家”小区B3-3-1801室,趁无人之机,撬开窗户进入室内,将现金55000元、及一枚戒指(无法作价)盗走。2、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鲤鱼山路“御园世家”小区A1栋1单元1703室,趁无人之机,撬开窗户进入室内,将一台“三星“55”寸液晶电视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570元。3、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鲤鱼山路“御园世家”小区B区1号楼1单元1704室,趁无人之机,撬开窗户进入室内,将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两瓶“双沟”牌白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76元。4、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鲤鱼山路“御园世家”小区B区1号楼1单元1704室,趁无人之机,撬开窗户进入室内,将室内的保险柜盗走,内有“奥迪Q5”汽车钥匙一把,白金项链一条、白金手链一条、白金耳环一对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191.60元。5、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河南东路224号5号楼4单元楼下,趁无人之机,将一辆“小小迅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89元。6、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嘉华园”小区南区12号楼2单元楼下,趁无人之机,将一辆“小鸟”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50元。7、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国秀家园”小区65号楼6单元楼前,趁无人之机,将一辆“艾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00元。8、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棕榈园”小区9号楼2单元楼前,趁无人之机,用断线钳剪断链锁将一辆“德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59元。9、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长春南咱“喜多多”便利超市,趁无人之机,将门锁剪断,将收银台内600元现金、白“苏烟”5条,红“苏烟”3条、白“利群”10条、蓝“利群”5条、红“利群”3条、“黄鹤楼”4条、“芙蓉王”6条、“玉溪”10条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995元。10、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江苏东路“吉祥”小区2号楼1单元楼前,趁无人之机,盗窃一辆“德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20元。11、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长沙路“百姓康城”小区巴塞罗那C座202室门口,趁无人之机,用断线钳剪断链锁,将一辆“小鸟大力神”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00元。12、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奥林”小区19号楼1单元楼门前,趁无人之机,用断线钳剪断链锁将一辆“小鸟”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21元。13、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苏州花园”小区二期8号楼5单元楼前,趁无人之机,将一辆“小鸟”(智跑)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00元。14、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棕榈园”小区7号楼2单元楼前,趁无人之机,将一辆“三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58元。15、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棕榈园”小区臻品茶社,趁无人之机,用断线钳剪断防盗栏进入店内,将4条“红雪莲”、2条软“中华”、1条“玉溪”、1瓶“伊犁陈坛”、2瓶“伊力特”、1瓶“五粮液”、6瓶“乐访”、1个玉挂件(无法作价)、现金18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50元。16、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苏州花园”小区11号楼前,趁无人之机,将一辆“小鸟”(坦途2代)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00元。17、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天津路西一巷美林阁“八点半”超市仓库,趁无人之机,用螺丝刀撬开窗户,将瓶“五粮液”、12条软“玉溪”、4条蓝“利群”、1条“泰山”青秀、1条“苏烟”红衫树、1条“苏烟”、1条“大红方印”、1条软“黄鹤楼”、一条硬“大彩”、1条“望月泰山”、1条神秀“泰山”、7包软“中华”、1包硬“中华”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162元。18、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天悦龙庭”小区2号楼3单元门前,趁无人之机,将一辆“三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00元。19、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鲤鱼山路金色嘉园门面房“鼎鑫”便利店,趁无人之机,用断线钳剪断链锁,将现金5500元,2条硬“中华”、2包软“中华”及一部三星9300Ⅰ型移动电话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30元。20、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鲤鱼山路“御园世家”小区B5-1-1803室,趁无人之机,将窗户防护栏撬开,将一件貂皮大衣、1瓶“梦之蓝”酒、6瓶“伊力”贵宾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420元。21、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吕云龙来到本市新市区北京南路康普步行街“万家好”便利店,趁无人之机,用断线钳剪断窗户防护栏,将15条软“中华”、12条硬“中华”、1条“玉溪”、1条“苏烟”、1条“云烟”、“中华”软3盒、“中华”硬6条、现金450元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吕云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等22人的的陈述;被告人吕云龙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价格认证中心(2014)0349、0365、0358、0326、0333、0359、0361、0330、0327、0332、0360、0354、0331、0329、0357、9201500024、0026、0328、0023、0353、0025等涉案物品鉴定结论书;对案笔录;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吕云龙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达166609.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云龙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吕云龙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勇琦人民陪审员 宋 旭人民陪审员 李团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