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廖明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廖明洋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535-2;负责人杨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梅,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郭锐,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明洋,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廖明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廖明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廖明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宗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