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张雪冬、辽宁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张雪冬,辽宁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26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8-1号。负责人:周宝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驰,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李鑫,该单位职工。被告:张雪冬。被告:辽宁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堡镇文城堡村。法定代表人:刘洪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告张雪冬、辽宁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0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5元,由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育红代理审判员 付 熙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