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姜义勤与慈元武、鸿发机械(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义勤,慈元武,鸿发机械(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4095号原告:姜义勤被告:慈元武被告:鸿发机械(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慈元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姜义勤与被告慈元武、鸿发机械(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姜义勤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义勤撤诉起诉。案件受理费3,312.00元减半收取1,565.00元由原告姜义勤承担。审 判 长 王二海审 判 长 王天放人民陪审员 栾树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靖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