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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姜义勤与慈元武、鸿发机械(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义勤,慈元武,鸿发机械(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4095号原告:姜义勤被告:慈元武被告:鸿发机械(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慈元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姜义勤与被告慈元武、鸿发机械(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姜义勤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义勤撤诉起诉。案件受理费3,312.00元减半收取1,565.00元由原告姜义勤承担。审 判 长  王二海审 判 长  王天放人民陪审员  栾树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靖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