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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甘家毅与杨海轩、吴汉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家毅,杨海轩,吴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甘家毅。被执行人杨海轩。被执行人吴汉志。本院在执行甘家毅申请执行杨海轩、吴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60元,负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文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