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梅州市杉维生物医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梅中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环市西路上黄塘。法定代表人:董灵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梅州市杉维生物医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县松口镇德化村。法定代表人:李利宝,执行董事。梅州市杉维生物医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庆发药业有限公司)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本院裁定终结本案执行。后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的终结本案执行的裁定。本院执行了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款330万元,并支付给梅州市杉维生物医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现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2014)粤高法执监字第9号执行裁定予以撤销。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要求梅州市杉维生物医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返还其被执行的330万元及孳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故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梅州市杉维生物医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返还已取得的人民币3300000元及其孳息。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陈建新审判员 廖 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丽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