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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民特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立彬要求宣告许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立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民特字第31号申请人许立彬,女,1955年5月4日生,汉族。申请人许立彬要求宣告许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许楷,男,1922年8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许立文系其女儿,女,1959年2月13日生。申请人许立彬与被申请人许楷系父女关系。2015年6月29日许立彬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许楷患有老年痴呆症、脑梗塞、肾功能不全等疾病多年,丧失了认知能力和语言功能,无法与人沟通交流,故申请宣告许楷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许楷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许楷系脑器质性痴呆(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许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安洪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周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