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县恒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公司金堆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恒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公司金堆营业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924号原告大荔县恒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埝城村。法定代表人常卫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荣荣(特别授权),男,汉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公司金堆营业部。住所地:华县金堆镇寺坪。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县恒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公司金堆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县恒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县恒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8.50元,由原告大荔县恒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田晓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