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法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黎法执字第153号张某某:张某某与赵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黎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人赵某某支付运费款37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银行:山西省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账号:466103010300000020882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琳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