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执字第006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段成松与刘伟田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成松,刘伟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645-2号申请执行人:段成松,农民。被执行人:刘伟田,农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4)明执字第0064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妻子杨世云银行存款80000元。被执行人妻子杨世云名下银行存款系被执行人与其妻子杨世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被执行人所欠债务系被执行人与其妻子杨世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扣划被执行人妻子杨世云名下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伟田妻子杨世云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