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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黄岐义光染化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黄岐义光染化有限公司,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9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黄岐义光染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卢应凤,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张丽华,分别、律师助理。被告: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原告佛山市南海黄岐义光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光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光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佛山市南海黄岐义光染化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只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止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8770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200元,原告多次追讨余款未果,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595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唐公司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供货合同、2014年12月购货对账单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截至起诉之日止欠原告1159500元。原告补充陈述:合同是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份底签订的,有效期是一年时间,后我公司还继续向被告供货,合同到期后没有再签订过合同,继续延续履行合同。2014年12月份对数后作出的对账单,经对方盖章确认后是2015年1月份。因被告后来支付过部分货款,故现起诉请求1159500元。故对账单所列的欠款金额与诉请标的不一样。被告金唐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真实可靠,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货物名称、规格以买方签收卖方送货单上的名称、规格为准。货物价格随市场变动而调整。调整价格时,双方签署价格确认书。结算单价以买方送货单上的价格或者双方签署的价格确认书为依据。货物的计量以公斤为单位,以买卖双方确认之数量作为结算依据。卖方按买方要求及时送货到厂,装卸费用由买方负责。买方仓库收到卖方货物,需当面清点货物,核实货物后必须有收货人签名并盖公司公章。买方和卖方每月5号之前双方对账确定货款情况,确认后盖章。买方向卖方结算货款的期限为月结90天(以买方收到货物之月起计算)。买方收货7天内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及时书面通知卖方,可退货换货,否则不予处理。买方需按合同依时结算货款。如买方逾期不付货款,卖方有权停止供货,有权解除合同,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从欠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延迟付款违约金给卖方。2014年12月,原、被告签订购货对账单,确认2014年12月31日欠原告货款1187700元。后被告支付了货款28200元,尚欠原告货款1159500元未付,原告追讨未果,为此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1159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黄岐义光染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95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1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261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慕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泳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