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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肖玉祥、张林、周国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张林,肖玉祥,周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剑,该支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594130-0。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被执行人张林,男,汉族,1960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肖玉祥,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周国伟,男,汉族,1980年12月出生,中专文化,农民,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玉祥、张林、周国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3)高民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林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借款本息20734.54元、诉讼费152.5元,肖玉祥、周国伟对以上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承担本案执行费127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林、肖玉祥、周国伟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肖玉祥的存款200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国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