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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小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秀香、盛飞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香,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小字第226号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被告王秀香。被告盛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香、盛飞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