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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6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奔朗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磁灶镇刚正陶瓷机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奔朗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晋江市磁灶镇刚正陶瓷机械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119号原告泉州市奔朗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尹育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妙玲。委托代理人刘怀茵。被告晋江市磁灶镇刚正陶瓷机械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营者XX。委托代理人黄文寿,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奔朗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磁灶镇刚正陶瓷机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奔朗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奔朗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泉州市奔朗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青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