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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学秋与吴晓伟、张曼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397号原告杨学秋。委托代理人张小燕,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伟。委托代理人马建刚,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曼。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秋与被告吴晓伟、张曼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秋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