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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长山与被执行人吴洪波房屋拆迁款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长山,吴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代长山,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洪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长山与被执行人吴洪波房屋拆迁款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齐庆才审判员  丛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