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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淳静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甘俊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静,甘俊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96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反诉被告)淳静。被告(反诉原告)甘俊群。委托代理人安妮,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淳静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甘俊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淳静与反诉原告甘俊群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淳静与反诉原告甘俊群均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本诉原告淳静与反诉原告甘俊群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淳静撤回对本诉被告甘俊群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甘俊群撤回对反诉被告淳静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淳静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甘俊群承担。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家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