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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8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817-2号原告: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徐君。委托代理人:李军、虞华华,浙江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20元,由原告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