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开平市水口镇宝莱雅卫浴制品厂与开平市水口镇赣丰卫浴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开平市水口镇宝莱雅卫浴制品厂。经营者:王龙珠。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赣丰卫浴厂。经营者:张耀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水口镇宝莱雅卫浴制品厂诉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赣丰卫浴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平市水口镇宝莱雅卫浴制品厂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水口镇宝莱雅卫浴制品厂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水口镇宝莱雅卫浴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0元,撤诉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开平市水口镇宝莱雅卫浴制品厂负担。原告已预交1690元。审 判 长 黄炳炎代理审判员 谭玉媚人民陪审员 戴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淑贤黄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