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于林林与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林林,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于林林。被执行人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大学内西南村**楼。法定代表人王静,经理。申请执行人于林林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林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林林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12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水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