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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774号原告姚某某,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修军旗审 判 员  刘振涛人民陪审员  党春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