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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峰等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323号原告: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峰,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明,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峰、张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段学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