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瑞与被执行人赵军后、马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赵军后,马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赵军后,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固阳县。被执行人马建军,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九原区。申请执行人王瑞与被执行人赵军后、马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37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赵军后、马建军的银行存款27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满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