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翠花与被告栗书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花,栗书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315号原告杨翠花,女,汉族,1941年10月23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童武装,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委托代理人李延昭,系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书正,男,汉族,1962年3月19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周革远,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翠花与被告栗书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翠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翠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翠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杨翠花负担。审 判 长 鲁方黎审 判 员 王玉柱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祁延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