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顾清琳与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清琳,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545号申请执行人顾清琳。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阜宁县澳阳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银华。被执行人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华邦国际大厦2幢11楼1101、1114室,法定代表人:张银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款26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刘青松执行员 唐将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