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林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甘肃省邮政公司庆阳分公司与王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邮政公司庆阳分公司,王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林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邮政公司庆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喜宏,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王天明,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该区。本院在执行庆阳林区基层法院(2015)庆林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即甘肃省邮政公司庆阳分公司申请执行王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银行、房管、车管、民政等部门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天明的个人存款、房产、车辆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村委会调查了解、现场走访。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天明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妻儿都不幸去世,现独自一人生活,无收入来源,患多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属于农村低保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生活贫困,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天明生活贫困,依靠国家救济维持生活,对14800元的化肥款已无力支付,完全丧失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庆林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李相明审判员 李志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