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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江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00号罪犯陈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榆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以被告人陈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机工岗位上,认真学习缝纫技术,爱护保养设备,改造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六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江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陈江减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