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谢菊甫与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材公司)、曹华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衡阳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公司)、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谢菊甫,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华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衡阳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谢菊甫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华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菊甫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楚材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材公司)、曹华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衡阳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公司)、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合创公司称,合创公司从未下欠楚材公司劳保基金2100000元,本院(2014)衡蒸民保执字第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合创公司)中协助执行事项不存在。合创公司与楚材公司帐户往来款非由楚材公司实际享有,均是委托楚材公司支付给实际承建方的工程材料、人工工资费用,不是本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劳保基金,本院要求合创公司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执行的范围。异议人合创公司请求本院撤销本院(2015)衡蒸执字第16号限期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异议人华融公司称,华融公司与楚材公司从未就管理费进行过约定或拖欠其管理费,本院(2014)衡蒸民保执字第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华融公司)中要求事项无法协助执行。华融公司支付至被执行人曹华泰帐户的款项,是委托被执行人曹华泰代为支付工程项目“九大员挂证补贴费用”。本院(2015)衡蒸执字第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华融公司协助执行楚材公司、曹华泰在华融公司的应收款项没有依据。异议人华融公司请求本院撤销本院(2015)衡蒸执字第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限期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本院查明,2014年9月24日,本院向合创公司送达(2014)衡蒸民二初字第217-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合创公司协助冻结楚材公司在合创公司的劳保基金2100000元。合创公司在收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楚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解放大道支行43001540264052501031帐户支付1675000元。2015年5月25日,本院向合创公司送达限期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合创公司如数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2100000元。另查明,2014年9月26日,本院向华融公司送达(2014)衡蒸民二初字第217-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华融公司协助冻结楚材公司在华融公司的管理费1000000元,华融公司在收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楚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解放大道支行43001540264052501031帐户支付4850000元,向曹华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6217002950105058893帐户支付455500元。2015年4月22日,本院向华融公司送达限期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华融公司如数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455500元,并向华融公司送达(2015)衡蒸执字第16-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华融公司协助扣留、提取楚材公司、曹华泰在华融公司的应收款项2537346.3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劳保基金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法律没有规定,双方也没有约定合创公司应向楚村公司支付劳保基金,本院在无法确认楚材公司在合创公司有劳保基金收益的情况下,要求合创公司协助冻结劳保基金超出了其协助范围也与相关行政法规不符,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合创公司在收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楚材公司支付的款项就是劳保基金,合创公司并没有违背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本院责令合创公司限期追回支付给楚材公司的款项是不妥当的。华融公司所称“九大员挂证补贴费用”即为管理费,华融公司在收到本院协助冻结管理费的通知后,仍然擅自向被执行人楚材公司、曹华泰支付款项,本院责令华融公司限期追回,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华融公司与楚材公司、曹华泰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本院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要求华融公司协助冻结楚材公司的应收款项,是一项控制性的执行措施,存在应收款项,华融公司按要求扣留即可,不存在应收款项,本院也不会强制要求华融公司协助提取,不会给华融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综上,合创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华融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对衡阳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2015)衡蒸执字第16号限期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二、驳回异议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凌 云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王孝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