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02黄如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20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如宇,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高地街道那花上昌岱村*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湖贝新村**栋***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大应,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光东,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如宇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孝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如宇及其辩护人王大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如宇分两次来到本市福田区香蜜湖体育中心高尔夫练习场2楼自家人家宴酒楼仓库,用其之前记下的密码打开门禁,盗窃该仓库内2块Applewatch手表(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9500元)、2瓶茅台酒(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178元)、2盒大红袍茶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56元)后离开。随后被告人黄如宇将2瓶茅台酒及两盒茶叶赠送给朋友,将两块Applewatch手表变卖,赃款用于挥霍。2015年6月2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如宇抓获。2015年7月4日,被告人黄如宇通过家属向被害人刘某某道歉,并对被害人刘某某作出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黄如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如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如宇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移交物品清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江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如宇的供述和辩解;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如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如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如宇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如宇已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刘某某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黄如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如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郑丹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晓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