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4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胡波与慈溪欣丽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波,慈溪欣丽毛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598-1号申请执行人:胡波,农民。被执行人:慈溪欣丽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小刘。本院执行的慈劳人仲案字(2015)第114号胡波与慈溪欣丽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波参与分配后受偿25950元,尚有17550元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5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