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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3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小坤、被告李娜、第三人鹤壁市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小坤,李娜,鹤壁市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044号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新区竹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乐,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华虎,男,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被告张小坤,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被告李娜,女,汉族,1985年12月5日出生。第三人鹤壁市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郭清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坤、被告李娜、第三人鹤壁市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二被告所有的价值为42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小坤与被告李娜价值为4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妙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