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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文庆与张伟民等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庆,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刘文庆,女,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告张伟,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庆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庆负担。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学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