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文庆与张伟民等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庆,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刘文庆,女,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告张伟,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庆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庆负担。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学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