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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永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邱永光,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永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