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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西路88号3楼。法定代表人温从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26号紫金相府B栋5楼。法定代表人张福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4)温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受理了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为由,申请撤销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另行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风险提示,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州仲裁委员会(2014)温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旭代理审判员  方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