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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小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宋战伟与王战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战伟,王战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小字第63号原告宋战伟,男,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战卫,男,生于1965年1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战伟诉被告王战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战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宋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战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战伟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