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朱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朱某,1969年7月29日生。被告许某,1968年9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朱某已预交),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姚明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陈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