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瑞顺与金琦、许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顺,金琦,许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318号原告:黄瑞顺。委托代理人:杨安取,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琦。被告:许慧珍。原告黄瑞顺与被告金琦、许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到法院确定的日期止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支付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原告借款,故原告于2011年11月3日向被告许慧珍的账户转账10万元,同日由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金额为10万元的借据。之后原告又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日分别向被告许慧珍的账户转账借款2万元和48万元,共计50万元。二被告于2011年12月2日向原告出具一份金额为50万元的借据。上述两份借据均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嗣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讨本金未果,遂形成本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琦、许慧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黄瑞顺借款6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0450元,由被告金琦、许慧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铬代理审判员 陈霄人民陪审员温胜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潘 欣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