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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蒋某甲、蒋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258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景峥嵘,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甲。被告蒋某乙。被告蒋某丙,许巷2号。被告蒋某丁。原告孙某与被告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彩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景峥嵘、被告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告与其夫蒋士龙生有四子女,即长子蒋某甲、次女蒋美芬、三子蒋某乙,四女蒋某丁。现原告目前年迈体弱,需要子女供养,但被告不向原告支付赡养费。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每个月支付原告赡养费4000元(包括生活费和医药费);被告为原告安排住所;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蒋某甲辩称:蒋某丙、蒋某丁没有分得父母家产,母亲的赡养义务应由其和弟弟蒋某乙承担;其同意提供住房。被告蒋某乙辩称:其不同意每月承担1000元赡养费,愿意承担200元,同意提供住房,医药费不需要姐妹承担。被告蒋某丙辩称:其同意承担服侍母亲的义务,生活费和医药费不承担。被告蒋某丁辩称:其同意承担服侍母亲的义务,生活费和医药费不承担。经审理查明:孙某夫妇共生育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四个子女。孙某丈夫已去世。审理中,孙某陈述,其每月有养老金250元,土地补偿金420元,合计670元/月,其中250元是原告自己领取的,420元的卡由被告蒋某乙保管,原告无法使用。原告现有积蓄为现金1820元(在原告处),另有两张存单金额分别为38000元和500元,均在被告蒋某乙处,原告无法使用。原告现已82周岁,年岁已高,要求四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生活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医药费根据被告蒋某甲、蒋某乙的意见,由蒋某甲、蒋某乙各半承担。关于居住,其愿意住在大儿子蒋某甲家里。被告蒋某甲、蒋某乙对原告的陈述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户口登记表及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原告已年迈体弱,无劳动能力,四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安度晚年的生活条件,给予精神上慰藉,生活上照料,原告患病时,应使原告及时得到治疗并提供医疗费用。现原告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共生育四个子女,每个子女都应承担赡养义务,原告每月的赡养费,本院根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并考虑到原告的每月收入、原告的实际情况,酌定四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400元,由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各承担四分之一即每人350元。关于原告的医疗费,原告要求被告蒋某甲、蒋某乙各半承担,被告蒋某甲、蒋某乙也表示不需要被告蒋某丙、蒋某丁承担,由其两人各半承担,系其两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故原告今后发生的医疗费可凭病历及医药费发票,扣除报销部分后由被告蒋某甲、蒋某乙各半承担。关于原告的居住,原告自愿居住在被告蒋某甲房屋内,被告蒋某甲也同意原告居住,故应尊重原告本人的意愿。关于原告提到的其本人的积蓄和收入,应归原告本人所有,原告有权处分其个人的财产,子女不得干涉及强行索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自2015年7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孙某赡养费各350元,2015年7月至12月被告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各应给付原告孙某的赡养费计21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以后于每年的3月30日、9月30日前每人各履行2100元。二、原告孙某自2015年7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被告蒋某甲、蒋某乙各半承担,于每年的3月30日、9月30日前凭有效票据结算履行。三、原告孙某随被告蒋某甲居住生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各负担1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四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