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居金一诉被执行人居玉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冻结)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居金一,居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居金一,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居玉友,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少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居玉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居玉友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居玉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居玉友的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夏纪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