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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捷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捷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陕西捷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100号1幢七楼西户。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捷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4日以申请人对于债权数额需重新计算决定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捷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