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发刚与杨永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发刚,杨永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422号原告肖发刚,男,生于1966年11月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杨永洪,男,生于1961年2月28日,汉族,居民。(缺席)原告肖发刚诉被告杨永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发刚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杨永洪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杨永洪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发刚诉称,2010年4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天星镇宜滨花园做木工,完工时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65920元,被告于2013年3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在三个月内还清,如未按期还款,按3%计算利息。欠款期满后,被告未按期向原告给付欠款本息。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5920元,并支付原告从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的欠款利息23731.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永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肖发刚经其堂兄弟肖勇介绍认识被告杨永洪。2010年4月,被告承包了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天星镇宜滨花园商品房建设工程中的木工工程。之后,被告将该木工工程交由原告负责完成。为此,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由原告自行组织民工完成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天星镇宜滨花园商品房建设工程中的木工工程,民工工资按17.50元/㎡计算,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该合同签订后,2010年7月,原告组织民工进场施工。2010年8月中旬,被告向原告支付了7月份的部分进度款后,双方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大致内容为:如被告未支付原告当月工程进度款时,由原告垫付民工当月工资,原告垫付后由被告给付原告垫付工资的利息(按月息1.5%)至结清进度款为止。2013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肖发刚现金(陆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小写:65920元,在叁个月内还清,如按期未还按利息计算,按3%计算”。此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现被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其差欠的工人工资65920元,并支付原告从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的资金利息23731.20元。上述事实,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被告的户籍信息、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单复印件、2014年7月至10月产值报表、欠条一张、高县文江镇柳湖社区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肖发刚与被告杨永洪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事实存在,双方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有效的民事行为。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工人工资,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人工资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3%支付资金利息的主张,其请求过高,本院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永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尚欠原告肖发刚的工人工资6592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41元、公告费600元,计2641元,由被告杨永洪负担。该费原告肖发刚已预交,由被告杨永洪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肖发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建东代理审判员 叶姗娜人民陪审员 孙 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盛启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