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魏景川与被告保定市十方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范艳霞,第三人梁惠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景川,保定市十方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范艳霞,梁惠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魏景川,男,汉族,1983年4月27日生,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保定市十方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丁智。被告范艳霞,女,汉族,住保定市。第三人梁惠敏,女,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景川与被告保定市十方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范艳霞,第三人梁惠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景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魏景川负担。审 判 长 寿志敏审 判 员 师 坤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