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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魏景川与被告保定市十方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范艳霞,第三人梁惠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景川,保定市十方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范艳霞,梁惠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魏景川,男,汉族,1983年4月27日生,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保定市十方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丁智。被告范艳霞,女,汉族,住保定市。第三人梁惠敏,女,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景川与被告保定市十方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范艳霞,第三人梁惠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景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魏景川负担。审 判 长  寿志敏审 判 员  师 坤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