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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终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丛者东与大连益嘉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丛者东,大连益嘉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07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丛者东,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科纳公司部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益嘉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南街52号。法定代表人:王家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如柏,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丛者东与原审被告大连益嘉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丛者东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丛者东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丛者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丛者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元(丛者东已预交),减半收取1080元,由丛者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奎哲审判员  阁成宝审判员  张萍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