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聂水强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水强,男,公民身份号码:×××031X,广东省德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庆县。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德庆县公安局传唤,同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水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艳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水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5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聂水强在德庆县德城镇康城大道通津路口处被民警抓获,依法从其身上搜获甲基苯丙胺99.24克、海洛因0.14克。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聂水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聂水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聂水强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聂水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本人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是立功,要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聂水强在德庆县德城街道康城大道通津路口处被民警抓获,依法从其身上搜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9.24克、海洛因0.14克。经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聂水强非法持有的白色晶体7包,共净重99.2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分;浅黄色粉末3包,共净重0.14克,均检出海洛因(Diacetylmorphine)成分。被告人聂水强的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经开庭质证和认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覃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聂水强在事发当晚将1小包毒品转交给其本人时被民警抓获的事实。2、辨认笔录,证人覃某在辨认照片样本中辨认出4号照片就是被告人聂水强。3、搜查笔录,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聂水强时在其身上及掉在地上起获疑似毒品两大包、3小粒和5小包。4、现场照片,证实抓获被告人聂水强时现场的情形。5、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将起获疑似毒品两大包、3小粒和5小包,并予以扣押。6、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聂水强进行现场尿液检测时,被检出冰毒和海洛因均呈阳性。7、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聂水强时,起获的白色晶体7包,共净重99.2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分;浅黄色粉末3包,共净重0.14克,均检出海洛因(Diacetylmorphine)成分。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聂水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具体经过。9、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聂水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供述毒品是向“亚东”购买的以及主动向办案人员反映及提供一个叫“三阳”的人是毒贩的线索,经公安机关调查,因被告人聂水强无法提供二人的真实姓名及具体的活动情况,故暂无法查证。10、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聂水强的身份。11、被告人聂水强的供述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水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9.24克以及海洛因0.1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聂水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水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名成立,其提出对被告人聂水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聂水强提出有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是立功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聂水强虽有向司法机关检举他人犯罪,但未能查证属实,故被告人聂水强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水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光强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梁燕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