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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林岁社与王平、张选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岁社,王平,张选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234号原告林岁社,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宏伟,男,咸阳市秦都区渭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平,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被告张选社,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岁社诉被告王平、张选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岁社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岁社承担。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