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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左建华与许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建华,许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215号原告:左建华,男,汉族。被告:许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建华诉被告许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建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许斌名下的车牌号为皖L×××××轿车一辆及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X元,并已提供原告左建华名下的位于宿州市南坪路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12号楼0402室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左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许斌名下的车牌号为皖L×××××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赠与、毁损。二、对被告许斌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X元予以冻结。三、对登记在原告左建华名下的位于宿州市南坪路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12号楼0402室房屋(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赠与、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二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