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昌修、孙守江等与陈义军、孙立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王昌修。原告:孙守江。原告:张翠芳。原告:张仲启。被告:陈义军。被告:孙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修、孙守江、张翠芳、张仲启与被告陈义军、孙立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修、孙守江、张翠芳、张仲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9元,减半收取计4515元,��原告王昌修、孙守江、张翠芳、张仲启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审 判 员 姬荣德人民陪审员 刘 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