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知)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融金聚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融金聚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0139号原告北京融金聚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三才堂42号9幢4774。法定代表人潘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昆志,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德胜国际中心B座11层。法定代表人汤潮,总裁。委托代理人权英玲,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朝鲜族人。原告北京融金聚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昆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权英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融金聚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7月2日,原告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签订《协议书》,据此原告合法享有环球财经杂志社所属杂志《环球财经》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所有的“龙源期刊网”没有得到原告授权,违法全文刊登《环球财经》第2014年3期、第4期内容,并允许公众在互联网上全文下载。被告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对《环球财经》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在其所有“龙源期刊网”首页连续一周登载向原告道歉的声明;2、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赔偿律师费10000元及公证费5500元;3、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被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辩称,一丶我公司与北京环球财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签订数字化出版《合作协议书》,有效期为5年。因此我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至2015年6月10日之间在“龙源期刊网”网站上发布《环球财经》期刊内容属于上述协议有效期内的合法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二、原告获得授权的时间为2013年7月2日,上述时间在我公司与北京环球财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协议履行期内。原告获得此授权后并没有及时告知我公司,致使我公司依旧根据与北京环球财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书》履行合作事宜。综上所述,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环球财经》杂志主管主办单位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该杂志定价20元。2013年7月2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甲方)与北京融金聚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即本案原告),就《环球财经》杂志出版发行工作,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本协议自2013年7月2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4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出具“证明”,内容如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与北京融金聚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3年7月2日签订的《环球财经》杂志在中国的出版发行和经营工作全部委托给北京融金聚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环球财经》杂志全部的著作权权利归北京融金聚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发表权、作品署名权、作品修改权、作品复制权、作品发行权、作品展览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北京融金聚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独立针对侵犯《环球财经》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行动,包括以诉讼方式进行维权。原告提交的(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4206号公证书记载,被告所属“龙源期刊网”全文刊登了《环球财经》2014年第3期及第4期内容。2010年6月11日,被告(乙方)与北京环球财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享有授权刊物《环球财经》电子版非独家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乙方非独家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和销售渠道发行销售授权刊物电子版的内容;本合作有效期五年。原告为此次诉讼,支付公证费5500元,律师费1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环球财经》杂志、其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签订的《协议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出具“证明”、(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4206号公证书,被告提交的《合作协议书》,原告提交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的票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环球财经》杂志主管主办单位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原告依据和该中心签订《协议书》,取得了《环球财经》杂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随意使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费用,将《环球财经》杂志2014年第3期及第4期的全部内容转载其经营的“龙源期刊网”,并提供给网站用户阅读,侵犯了原告依法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因此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然辩称取得了案外人北京环球财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但因该案外人不是《环球财经》杂志权利人,本案诉讼中也未提供权利人认可的证据,故不予认可,因此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环球财经》杂志的知名程度、价值及影响力,被告过错程度和使用方式,网站的经营规模等因素,对赔偿金额酌予认定。原告所提赔偿数额较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对于原告因委托律师所支出的费用,本院将综合考虑本案的专业性和复杂程度、涉诉标的金额、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的比例等因素,对其主张的10000元律师费予以部分支持。对于因维权形成的公证费,被告应一并赔偿。综上所述,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第四十八条第、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融金聚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三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被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龙源期刊网”(网址为www.qikan.com.cn)首页连续一周刊登声明向原告融金聚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北京融金聚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八十八元,由被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武 彧人民陪审员 郝之涛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