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7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素珍与刘昌盛、李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珍,刘昌盛,李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7076号原告:刘素珍,女,194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刘昌盛,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侠,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珍诉被告刘昌盛、李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珍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素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素珍承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