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208陈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德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9月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1996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98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02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3年8月22日被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2006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7年5月23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2年,2009年4月21日期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化县看守所。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炳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曾与许某某发生争执等琐事,持“二齿锄”到德化县浔中镇“尚思”小学门前路段守候,伺机报复许某某。同日11时许,许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出现在该小学门口时,被告人陈某某即持“二齿锄”将许某某打倒在地,后又连续敲击许某某身体数下,造成许某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许某某左胫骨髁间嵴骨折,累及关节面,该损伤属轻伤一级;被他人殴打致伤,经治疗后遗留左耳廓疤痕长4.5㎝,该损伤属轻微伤;被他人殴打致伤,经治疗后遗留右小指疤痕长2.2㎝;被他人殴打致伤,右小指第1指骨线性骨折,该损伤属轻微伤。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二齿锄”,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侦破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监控录像资料,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报复泄愤,采用暴力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持械对他人实施伤害,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二、没收作案工具“二齿锄”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吴金碧人民陪审员梁碧霞人民陪审员黄夏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苏龙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